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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行政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6-21     (点击数:)     字体大小: A+  A-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行政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行政督查督办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根据民航局政务督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行政督查督办是以贯彻落实民航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学院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主要任务为目标,由行政督查督办机构对纳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采取跟踪、调研、协调、督促、检查、通报、反馈等方法,推动其在规定时限内落实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行政督查督办事项(以下简称督查督办事项)主要包括:

(一)民航局、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交办学院贯彻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学院承担的重要专项工作任务;

(三)学院院务会、院务专题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执行落实;

(四)学院领导的指示批示中,要求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经学院领导同意,涉及学院安全稳定、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其他事项。

具体督查督办事项由学院行政督查督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学院行政督查督办机构(以下简称督查督办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行政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学院各单位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分院、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等学院直属单位。

各单位是抓工作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职责抓好相应领域内政策措施、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抓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行政督查督办工作要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督办事项有效落实。

第二章  行政督查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院行政督查督办工作包括以下程序:

(一)立项。督查督办机构根据列为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和督查督办工作要求,确定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办理期限、督办意见,下达督查督办任务并纳入台账。督查督办事项有多个承办单位时,应根据事项内容和领导批示,确定牵头单位。

(二)交办。督查督办机构启动工作流程,及时将立项督查督办事项通过OA办公系统交有关单位办理。在交办时应做到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明确责任。

(三)承办。承办单位要切实履行抓落实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办理督查督办事项。多个单位共同承办时,牵头单位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四)跟踪。督查督办机构应主动跟踪、及时掌握督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对发现的困难和问题,应根据工作实际,督促主办单位和相关部门研究分析,推动任务落实。

(五)反馈。承办单位要按照办理时限,及时向督查督办机构反馈办理情况,多个单位共同承担时,由牵头单位负责汇总反馈。反馈情况要实事求是、简明具体,确保相关措施执行的时间、内容、效果等关键要素完整准确。

(六)延期。督查督办事项应按期完成。确有特殊情况难以完成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期满的5个工作日前,向督查督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办理情况、延期理由及期限调整的建议,由督查督办机构报请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申请最多不超过2次,延期总时长不得超过原办理时间的一半。

(七)催办。对超期尚未办结的事项,督查督办机构要予以催办,可采取书面、电话或当面催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由学院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提出工作要求。

(八)办结。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办理结果。督查督办机构认为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符合办结标准时,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督查台账中销账。

(九)通报。督查督办机构应定期向学院报告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促进督查督办事项完成。

(十)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督办机构应及时将全部相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按规定移交档案馆妥善保存。

第八条  办理时限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分类确定,原则上在以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1.较为紧急的事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要求了解、核查、研究并报告情况、提出意见的,1个月内办结;

3.要求出台办法措施的,6个月内办结,并定期反馈阶段性进展;

4.上级部门或学院领导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完成。

第九条  学院行政督查督办方式分为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

(一)日常督查。对于常规性工作任务,督查督办机构可通过书面通知、电话催办和当面约谈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告任务落实情况,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督查督办机构可视情况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督办。

(二)重点督查。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或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事项,督查督办机构可根据学院领导要求,全程参与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动态跟踪,重点督查,促进工作落实。必要时,督查督办机构可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工作组,联合开展督查督办,推动任务落实;成立督查督办工作组须请示学院领导同意。

第三章  行政督查督办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条  行政督查督办工作要讲求实效,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确保按时落实、办结到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一条  注重发挥督查督办的辅助决策作用,围绕学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抓住关键环节,查找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建议,通过督查督办工作通报制度,适时将相关情况报学院领导参阅。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机构有权查阅机密级及以下文件,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旁听学院院务会、专题院务会、安全形势分析会等各类重要会议。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保密原则,根据具体事项和内容,需要保密的,要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对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学院保密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工作检查和考核。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承办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抓落实力度不够、质量不高的单位,指出问题,责令整改,必要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并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对整改不力的,纳入主办单位的年度绩效减分项;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重大事项、学院安委会的重大决议纳入重点督查,由航空安全办公室作为督办主体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督查督办实施办法(试行)》(飞院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行政督查督办操作规程

2.督查督办通知

3.催办通知

4.延期申请

5.办结申请

6.办结通知

7.督查督办建议书

附件1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行政督查督办操作规程

一、行政督查督办事项的确定

1.获取行政督查督办事项(以下简称督查督办事项)线索。行政督查督办机构(以下简称督查督办机构)从上级部门交办学院的工作、学院领导的批示、学院承担的重要工作任务、学院相关重要会议的工作部署、学院年度重点工作中筛选出需要开展督查的事项。

2.征求意见。督查督办机构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内容和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督查督办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期限等,并征求学院领导意见。

3.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督查督办机构依据督查督办事项的来源,分门别类建立督查督办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督查督办台账包括事项编号、任务内容、办结标准、登记日期、办理期限、主办单位、进展情况、办理状态等。

4.通知督查督办事项。督查督办机构通过《督查督办通知》向各单位交办督查督办事项,一般通过OA办公系统交办。

二、督查督办事项的跟踪

1.督查督办机构通过查阅文件、旁听会议、电话询问、走访座谈、书面征询等方式跟踪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2.督查督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汇总纳入督查督办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

3.主办单位在办理督查督办任务时,应当在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OA办公系统向督查督办机构提交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的初步工作计划;在任务办理期间,每月20日前向督查督办机构报送任务办理进展情况和次月工作安排。

三、督查督办事项的提醒和通报

1.督查督办机构可以通过电话提醒、书面通知等方式,对即将达到办理期限的事项进行催办。对推动落实力度不够、落实质量不高的督查督办事项,可以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

2.督查督办机构每年3月发布上一学年督查督办事项的年度通报,每年9月发布上半年督查督办事项通报,主要通报督查督办事项的统计数据、已办结事项情况、办理中事项的进展等。

四、督查督办事项的延期

1.督查督办事项应按期办结。确有特殊情况难以办结的,主办单位可申请延期。

2.主办单位应在办结期满5个工作日前,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督查督办机构申请延期,说明办理情况及延期理由。

3.经督查督办机构审核,并报请分管学院领导同意延期的,在台账中更改办理期限,并作延期标注。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原定时间的一半。

五、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结

1.主办单位负责提出办结申请。主办单位认为督查督办事项已办结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向督查督办机构提交办结申请和相关材料。

2.督查督办机构负责对办结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对符合办结标准的,印发办结通知并及时在台账中销账;对不符合办结标准的,通知主办单位继续办理;继续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原定时间的一半。

3.办结标准。对纳入督查的事项,以实质性完成并满足工作要求,经督查督办机构对办结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经上级部门或学院领导认可同意后,视为办结。

六、逾期事项的督办

督查督办事项逾期未能办结的,督查督办机构应当启动催办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印发催办通知,限定办结日期(一般不超过原办理时间的一半),并要求主办单位每10个工作日通过OA办公系统反馈办理情况。

2.催办期满后仍未办结,或年内逾期办结情况发生3次的,督查督办机构将向学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可约谈主办单位负责人。

3.经约谈后仍无改观的,将在学院范围发文通报并责令完成。

七、问题整改

1.督查督办机构对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学院领导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向主办单位下发督查督办建议书。

2.主办单位应按照整改期限,完成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度督查督办机构。

3.督查督办机构可根据整改情况,针对重点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回访调研,对整改效果进行查验评估。

附件2

行政督查督办通知:

根据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行政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事项纳入学院行政督查督办范围。该事项应于年月日前办结,请抓紧推进,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学院办公室。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3

催办通知:

你单位主办的事项应于年月日前办结。现已超出办理期限,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行政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现对该事项进行催办,请于 年月日前完成,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隔10个工作日向通过OA系统向学院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联系人:联系电话: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4

延期申请

学院办公室:

由我单位主办的事项应于年月日前办结,目前已经完成了等工作。由于,该事项不能按时完成,特申请延期个工作日,于年月日前完成。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

年月日

附件5

办结申请

学院办公室:

由我单位主办的事项已经完成了等工作,现申请办结。

附件:办结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6

办结通知: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行政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核,事项符合办结标准,同意办结。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7

行政督查督办建议书:

在  事项的督办过程中,发现存在   等方面的问题,建议整改。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行政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问题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请抓紧办理,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学院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办公室

年月日

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