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决遏制公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2018〕143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民航局批复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学院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机场专用保障车三类。
其中:
业务用车的使用范围: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合作、业务调研、公务接待、扶贫业务、飞行学生转训、学生实训实践、参加社会活动、新生报到、离退休干部服务、教职工班车、航空油料管理、机组接送、航空安全及飞行训练检查、招生就业等;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使用范围:消防、救护、抢险、治安巡逻、垃圾清运、环境绿化洒水、喷药、物资运输等;
机场专用保障车的使用范围:机场净空驱鸟、技术检验、航材运输、工程维修、机场送餐、加油、机场摆渡、飞机拖拽牵引、飞机专用外接移动式电源保障、装载、清水运输、排污、航油运输、机场救护等。
此外,学院公务活动过程中租赁的社会车辆(包括租赁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机场专用保障车),参照本规定管理。
学院公安局及其派出所经财政部四川专员办批复保留的车辆(含执法执勤用车和业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由学院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并报学院备案。
第三条 学院公务用车经费统一由学院国资处负责指标分配和监督,包括内部核算标准、方式和经费指标等,具体方案另行行文。
第四条 鉴于学院及各分院驻地正规的公共交通不发达、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程度低等因素,为提高效率,学院公务用车的使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统筹使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车改后,学院本部业务用车由后勤服务公司统一集中管理,鉴于工作职责特性和兼职等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学院本部部分司勤人员不划入后勤服务总公司,分置于有关部门,从事司勤工作。
各分院、飞机修理厂、模拟中心的业务用车,由各单位统一管理,司勤人员是否分置管理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机场专用保障车及相应司勤人员的管理,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由使用的各二级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学院国资处负责车改后学院所有公务用车经费数据的统计工作,各单位应按照国资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公务用车数量严格控制在学院核定的编制数内,不得违规借用、占用和购置其他车辆。车辆的正常报废和更新,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执行。
第二章 参改人员公务出行保障
第六条 学院公务用车改革参改人员范围,以民航局批复为准。
第七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2018〕143号)规定,参改人员在出行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再安排公务用车和报销交通费用,以发放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保障。
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级教育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教〔2018〕143号)和四川省广汉市车改办确定的广汉地区出行范围,学院广汉片区的出行范围为:雒城镇、开发区、西外乡、北外乡、和兴镇及三水镇。
学院新津分院、洛阳分院、绵阳分院和遂宁分院,参改人员按当地政府确定的出行范围,参照执行。
第八条 以下公务活动,参改人员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1.参加抢险救灾,处理重大事故,处置突发事件;
2.机要交换、机要通信工作、密级文件、涉密载体等传送和外出参加公务活动,需携带涉密载体;
3.参加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民航、教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召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4.公务接待需陪同的活动;
5.到基层开展重要调研、学院不同校区间的公务活动(不含广汉片区各单位间的调研、公务活动);
6.前往对口扶贫单位开展工作;
7.前往飞机场接送站;
8.参加外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需集中乘车前往的;
9.学院统一组织的会议、调研、参观等集体活动;
10.经批准的其它紧急公务活动。
第九条 参改人员的公务活动用车,属于学院本部的,经学院授权,统一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批表见附件),非学院本部的,由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 以上公务活动所需车辆,在学院公车改革方案保留的公务用车和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租赁的车辆中解决。
第三章 非参改人员公务出行保障
第十一条 学院非参改人员,公务出行按报销交通费、业务用车保障两种方式进行,其中业务用车保障,是指学院公车改革方案保留的公务用车和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租赁的车辆。
第十二条 非参改人员公务出行,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或公共交通方式,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
第四章 经费及节支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经费管理,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和预算管理的方式,在学院国资处划拨给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经费中列支,国资处应在确保学院车改总节支率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向各单位划拨公务用车使用经费。
第十四条 参改人员和非参改人员在驻地外进行公务活动,有关费用均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车改的节支率要求,各单位公务活动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搭车、拼车,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派车,此外,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
1.乘坐公共交通可方便、快捷到达目的地;
2.到达目的地停留时间超过3个自然日(不含),或到达目的地公务活动单一且不再前往其他区域的;
3.合计3人以下(不含)的公务活动。
第十六条 租赁社会化车辆进行公务活动应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租赁范围,实行“一事一租”。各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用车需求负责社会化车辆租赁的招标工作,招标完成后确定的租赁服务标准报学院国资处备案。
第十七条 鉴于公务活动用车采用公里数和使用时间取最大值的计费方法,车辆使用人用车时需综合考量,在结算单次用车费用时,应尽量据实填写结算清单,防止虚高。
第十八条 两人以上(含)的公务活动,乘车人一般应选择一个集散点,避免逐一接送。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人在公务活动用车过程中,严禁办理与公务无关事宜。
第五章 车辆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各单位车辆实行定点集中停放,无任务时,所有车辆均要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对车辆的动态管控,各车辆管理部门应按车改精神,负责完成本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化喷涂,并适时推动GPS定位系统安装。
第二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包括购置、保险、使用、加油、维修、保养等,建立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同时,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公务用车(含租车)的使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批准人对车辆的当次使用负管理责任,使用人对车辆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舆情或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校务公开建设范围,接受各方监督。
审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如有违规用车,一经查实后,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院、模拟机训练中心、飞机修理厂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