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民航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外事活动根据学院外宾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部门)的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根据来访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严格标准、分级管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要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一)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指上级部门、校外单位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因公来校,或学院领导指定的重要访客,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调学院领导参加。
(二)其他因公来校,按来访要求由对应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接待。如确需学院有关领导会见的,报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
(一)学院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接待单位应事先认真填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核,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
(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指来访单位公务函件或学院邀请函,应包含来访事由、人员、职务、时间等要素)。
(四)对于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公函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经学院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实施。对于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公函由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接收,经二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学院邀请函应由相关二级单位(部门)发起,通过公文流程由学院领导签发,盖学院行政章后生效(见附件3)。
第七条 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用车,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协调安排,其他公务接待用车由承办二级单位(部门)协调后勤服务总公司安排。出行活动应当统筹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来访对象在校公务活动期间,可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每项公务活动可安排接待餐一次,并严格控制标准,人均餐费不得超过100元,其他饮料费用不得超过用餐标准的50%。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确需安排校外(含异地)接待用餐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异地接待标准可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接待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任何酒类,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根据接待对象情况和不同要求,由承办单位(部门)帮助联系安排住宿,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确需学院支付相关费用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和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训练秩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
学院层面公务接待由学院办公室办理费用报销事宜,在公用接待费中列支;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的公务接待由各单位办理报销事宜,在本单位(部门)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2),由相关负责人签批后,办理报销。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陪同人数及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报销凭证应包括“四单”,即原始票据、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四单”内容进行审核,“四单”齐全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校外因公来校人员若需缴纳相关交通费用,接待单位可按照10元/人/趟的标准收取费用后交后勤服务总公司,并开具相关票据。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飞院发〔2018〕24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各分院、飞机修理厂、模拟中心、三星通航、北郊机场公司、天府校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德阳校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