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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05     (点击数:)     字体大小: A+  A-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民航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主要指上级部门、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外事活动根据学院外宾接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对口接待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部门)的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根据来访情况,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严格标准、分级管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要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一)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指上级部门、校外单位厅

局级及以上领导因公来校,或学院领导指定的重要访客以及直接与学院办公室联系而又无明确归口部门的接待对象,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调学院领导参加。

(二)其他因公来校,按来访要求由对应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接待。如确需学院有关领导会见的,由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

(一)学院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接待单位应事先认真填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核,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

(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联系,但接待单位须协调来访单位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公务活动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活动内容、人员的,接待单位须协调来访单位重新发公函。

公函指来访单位公务函件或学院邀请函,应包含来访事由、人员、职务、时间等要素。

(四)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经学院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经承办二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学院邀请函由学院办公室统筹,承办二级单位(部

门)发起公文流程,经学院领导签发后生效(见附件3)。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七条 来访对象在校公务活动期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连续公务活动需多次用餐的,承办单位(部门)可协助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可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八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司局级及以上人均餐费不超过130元,其余人员人均餐费不超过100元。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

第九条 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确需安排校外(含异地)用餐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报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异地用餐标准可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倡导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

第十条 根据接待对象情况和不同要求,可由承办单位(部门)按照接待标准协助安排住宿,优先安排在学院内部场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确需学院支付相关费用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用车,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协调安排,其他公务接待用车由承办二级单位(部门)协调后勤服务总公司安排。出行活动应当统筹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和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干扰学院正常教学、训练和科研秩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须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

第十四条 学院层面公务接待由学院办公室办理费用报销事宜,在公用接待费中列支;各二级单位(部门)承办的公务接待由各单位办理报销事宜,在本单位(部门)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2),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办理报销。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陪同人数及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对公转账或者公务卡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销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四单”,即原始票据、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四单”内容进行审核,“四单”齐全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校外因公来校人员若需交纳交通费用,承办单位(部门)可按照10元/人/趟的标准收取费用后交后勤服务部门,并开具相关票据。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飞院发〔202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分院、飞机修理厂、模拟中心、三星通航、北郊机场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