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民航明传电报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民航明传电报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电报使用规范、格式统一,保证民航系统、学院等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和办理,根据民航局《民航明传电报使用和管理规定》(总局厅发〔2002〕116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飞院发〔2018〕60号)和民航局电报格式相关规范,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明传电报是指不涉及秘密事项,具有特定格式、时限要求和特定效力的特殊公文。
第四条 明传电报属于明传通信。发送明传电报,必须严格确定内容不涉及任何秘密事项。涉密信息严禁用明传电报发送。
第五条 以学院名义下发各部门临时性、重要性事项,以部门名义在本系统内发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业务事项,学院与民航系统及其他单位之间紧急、重要、不涉密的事项,可以使用明传电报。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明传电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明传电报发送
第七条 发送明传电报的内容范围
(一)紧急、重要,不涉及任何秘密的指示、通知、通报、报告、信息等;
(二)紧急文件、资料和需要向广大群众传达或公布的事项;
(三)自然灾害、一般事故报告和公开性的飞行资料、客货运输等事项;
(四)一般宣传教育、通航、庆典和纪念性活动等事项;
(五)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
(六)一般性的外事签证及外宾访问、参观、游览等事项;
(七)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同志需要传发的贺电、慰问电;
(八)其他有关党务、政务、业务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
第八条 发电部门应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飞院发〔2018〕60号)的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格式撰写明传电报。
第九条 电报由电报字头、发电单位、签发盖章、等级、发电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落款单位、落款日期、抄送单位、承办单位、页码等要素组成。
(一)电报字头。学院统一电报字头为“民航明传电报”。
(二)发电单位。发电单位与落款署名保持一致,联合发电时,使用主办单位(部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三)签发盖章。根据行文规则,明传电报由学院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签发。发电主办部门应对电报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电报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合法性、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四)等级。按照电报内容的紧急程度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种,由发电部门确定。特别紧急需当日办理的事项用“特提”;三日内办理的事项用“特急”;五日内办理的事项用“加急”;超过五日办理的事项用“平急”;未注明等级的按“平急”处理。
(五)发电字号。由发电单位代字、发电年度和发电顺序号组成。学院本部明传电报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发明电”,发电序号必须统一在学院办公室机要保密科登记编号。
各分院、民航监察员培训学院、模拟中心、飞机修理厂、三星通航、洛阳北郊机场发电代字为“***发明电”,发电序号统一由各部门自行登记编号。其中,新津分院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新发明电”;广汉分院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广发明电”;洛阳分院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洛发明电”;绵阳分院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绵发明电”;遂宁分院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遂发明电”;民航监察员培训学院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监察培训发明电”;模拟中心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模发明电”;飞机修理厂统一发电代字为“飞院修发明电”;三星通航统一发电代字为“三星通航发明电”;洛阳北郊机场统一发电代字为“洛阳北郊机场发明电”。
学院与外单位联合发电时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发电字号。
(六)落款日期。以电报发出日期为准,首字比落款单位右移二字。
(七)其他要素参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飞院发〔2018〕60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发往民航局、西南管理局和四川监管局的明传电报由学院办公室机要保密科负责发送;发往学院各部门及其他单位的电报,由发电主办部门负责发送。电报应通过学院OA办公系统、传真、邮政快递等方式发送。
第三章 明传电报阅办
第十一条 各单位文档管理员负责及时接收明传电报,并根据电报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催办。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及时阅批职权范围内的明传电报。
第十三条 不得将民航明传电报传发国(境)外的非民航机构和个人。
第四章 明传电报归档、销毁
第十四条 明传电报和文件统一立卷归档。各部门承办的明传电报由本部门负责保存,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 凡不需要立卷归档的明传电报,由各部门登记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自行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分院、民航监察员培训学院、模拟中心、飞机修理厂、三星通航、洛阳北郊机场的明传电报使用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院“部门”一般指学院各党群及行政口职能部门、教学训练单位及其辅助(保障)单位。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