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信访工作办法》(民航发〔2020〕4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学生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诉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院处理的事项。
采用本条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教职员工、学生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称信访人;采用本条规定形式向学院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诉求,依法由学院处理的事项,称信访事项。
第三条 学院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群众为中心,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加强风险评估;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做到信访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信访工作由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制定学院信访工作制度,研判学院信访形势,部署信访工作任务,督促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五条 学院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包括学院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二级单位负责处理涉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以下统称信访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
(一)及时受理、办理、转办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与学院相关的信访事项;
(二)及时受理、办理、转办信访人向学院反映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
(四)协调学院各二级单位按照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协助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各二级单位的信访工作;
(六)及时向领导小组分析、报送重要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及时受理、办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转办的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二)及时受理、办理、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及时向领导小组分析、报送重要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歧视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
(二)秉公办事,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规范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遵守制度,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杜绝泄密;
(五)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学院信访工作机构应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依法依规就地反映情况、提出诉求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学院信访工作机构应主动公开信访地址、电子邮箱、信访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 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对收到的信访诉求,除属于不予受理、不再受理范围的,原则上均应受理。
第十二条 学院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提出;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上述机关提出;
(三)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相应法定途径解决;
(四)信访事项正在受理或办理,而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应当告知信访人等待处理结果;
(五)尚在复核申请期限内且未提出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
(六)对党政干部进行检举、揭发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纪检工作机构提出。
第十三条 学院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已有信访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
(二)已有信访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核、复查的。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向学院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事项,应写明信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五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事项的提出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七条 学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章对信访事项进行甄别后确认是否受理。
第十八条 学院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者。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同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提出。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信访工作机构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调查核实,区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诉求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诉求的事由合理,但缺乏制度依据的,应当充分解释说明;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说明原因;
(四)信访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作出判断的,应向信访人进一步核实了解,或者请信访人补充材料。本款所用时间不计入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间。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由承办该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答复信访人。采用书面答复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公文格式规范,并及时送达信访人。信访事项已解决,并且通过信访人签字、电话录音或者其他方式证明信访人同意处理结果的,可以视同已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已有信访处理意见但信访人不满意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已有信访复查意见但信访人不满意的,应当告知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如果信访人在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中提出新诉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引导其按程序逐级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及相关依据应当按照一事一档原则进行归档。
第七章 信访事项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应按要求定期排查信访矛盾纠纷,积极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和相关预案,防范恶性信访事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分管学院领导;必要时,可同时报告上级单位。相关涉事单位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遵守信访秩序或者有过激行为的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实施闹访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等行为,拒不听从劝阻、可能导致事态扩大的,应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间均为最长时限,各单位应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因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甚至严重后果的,可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信访工作规定(试行)》(飞院发〔2006〕95号)同时废止。